教务动态
《考试工作条例》第六章 监考职责

发布时间: 2015-05-29 00:00:00 访问次数:

第十八条  主、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
      1、主、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组织细则》,提前领取好试卷,并核对好科目、份数和试场。考试当天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开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整个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考场内进行与考试无关的其他活动(如看报、看书、提示、抄写东西、闲聊等)。主、监考迟到或对学生违纪、作弊而听之任之者,一经学生或巡考员举报,都将按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2、监考教师在考前应根据学生左右之间应隔位的原则,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考试座位,并要求学生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在学生进入考场后,要认真清覆按试人数,记录缺考学生姓名,检查、核对学生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对无故不带证件的学生则可责令其取回方能参加考试。督促和监督学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的书籍和用品放在指定或远离学生座位的地方,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3、开考前监考教师要向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监督学生按考试纪律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期间,对学生的任何作弊倾向和行为不能视而不见,应及时制止,对已有作弊行为的学生,终止其考试,收回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考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名。考试结束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在所有监考教师签名后连同学生试卷、违纪或作弊证据等全部交至系部。系部则按《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4、对于提供有考生名单的考试(例如重修考试),主、监考教师要仔细检验考生的有效证件,拒绝名单之外的学生参加考试。
      5、学生应于开考前5分钟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按规定就座并配合监考人员清场。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跨越15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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